第35583821号“温州资茂建设有限公司 WENZHOU ZIMAO CONSTRUCTION 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0-09-15 11:20:03
文章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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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温州资茂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3821号“温州资茂建设有限公司 WENZHOU ZIMAO CONSTRUCTION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05078号“中建齐信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