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336718号“VVM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0-09-15 11:20:10
文章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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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州市盈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6718号“VVM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VVMER”及图形组合构成,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728780号图形商标、第6967921号图形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