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2312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0-09-15 11:20:06
文章作者:小编
浏览次数:
申请人:内蒙古嘉士特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31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823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的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