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673615号“J 2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0-09-14 16:30:10
文章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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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73615号“J 2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5281133号“J2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72995号“J2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第1670、第168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任航
2020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