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365959号“柒 柒号摄影 se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0-09-14 10:39:27
文章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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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北京万拓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5959号“柒 柒号摄影 s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84406号商标、第26084426号商标、第18290547A号商标、第16298816号商标、第20831984号商标、第20676665号商标、第5452030号商标、第22214641号商标、第305870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