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976547号“丽江航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0-09-13 10:04:49
文章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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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丽江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恩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6547号“丽江航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43427号“麗江市圖書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成立文件、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丽江航空”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