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517404号“三年二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0-09-13 09:42:16
文章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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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杭州三年二班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7404号“三年二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63231号“三年一班SANNIANYIB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于2020年4月20日刊登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为无效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除。
基于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