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337495号“单身之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0-09-11 12:02:34
文章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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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州寻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37495号“单身之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项目没有任何关系或联系,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