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448852号“mi duende magic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0-09-11 12:01:12
文章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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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拉索纳营销全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8852号“mi duende mag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78041号“MAGICS SPORTS RECREATION EQUIP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52127号“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72753号“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231031号“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6月28日